01 / 债务追收
土耳其未偿债务法律咨询
债务追收首先需要明确:谁欠款、为何应当付款,以及哪些证据能够支持欠款余额。之后的法律途径取决于文件、是否存在争议及债务人的状况。债权依据充分与实际有望收到款项,是相互关联但不同的问题。
Legal Istanbul 就未付发票款项、商业欠款、返还款项请求及现有执行案件,为企业和外国债权人提供法律意见。工作可包括审查证据、发送付款催告、协商条款,以及在适当程序中代理债权人。
在土耳其,某些金钱请求无需先取得法院判决,即可通过执行局启动执行。其他请求则需要法院裁判或采用不同程序。普通支付令并不意味着相关债务已得到证明。
追收评估应说明下一步措施、费用,以及债务人提出异议或资产不足时可能出现的后续情况。不应承诺收款日期或保证收回某一比例的款项。如果请求涉及劳动、消费者权益或租金,其他规则可能影响程序。
有关发票债权的执行、异议及担保规则,请阅读我们的土耳其债权追讨途径指南。
02 / 工作范围
债务追收与债权人代理
委托可涵盖初步评估、特定追收阶段或持续代理。工作范围应区分谈判、执行、法院诉讼及任何紧急资产保护申请。
债权评估
审查当事人、协议、欠款余额、履行证据及可能提出的异议。
催告与和解
拟订付款催告,并审查还款条款、签署权限及违约后果。
执行与债权主张
选择可用程序,并处理支付令、异议、调解及诉讼工作。
资产保护
评估合法的资产查询、可能采取的保全扣押,以及维持保护所需的步骤。
委托指示应明确谁有权批准费用、接受和解条款及作出紧急决定。境外财务团队可能负责发票管理,却无权就公司的债权达成和解。
Legal Istanbul 为约定的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不代理同一争议中的对立双方。如果债务人就支付令寻求意见,接受代理前需要另行审查利益冲突及工作范围。仅收到咨询,并不意味着已接受相关期限的责任。
03 / 准备债权材料
债务及未偿金额的证据
应先提供合同或已接受的订单,再补充能够说明债权的发票、交付记录、服务报告及付款记录。对于货物,运输和签收文件可能很重要。对于服务,已完成工作获得认可的记录,可能比单独一张发票更能说明情况。
应编制明细表,列明每张发票、币种、到期日、部分付款、抵减款项及剩余余额。将本金与利息及其他请求金额分开列示。从会计软件复制的总额,可能包含已取消的发票或尚未到期的款项。
即使您不同意债务人的投诉,也应提供投诉及答复。货物瑕疵的指称、价格调整或赔偿请求,可能影响金额和追收途径。应保留延期付款请求的完整背景。
应保留原始电子消息、附件及日期。截图有助于说明经过,但在原始记录仍可取得时,不应以截图取代原始记录。对于已向供应商付款但尚未收到货物的情况, 供应商未交货指南 另行讨论了退款及合同救济问题。
04 / 身份与责任
确认债务人及其法律状况
应使用准确的公司登记名称及可取得的登记资料。一个品牌、集团网站或工厂地址,可能涉及多个主体。启动程序前,应将合同当事人与发票、交付记录及既往付款中的名称进行核对。
董事、股东或母公司并不自动对普通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需要评估是否存在保证、单独承诺或其他法律依据。某人参与了合同谈判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使其成为债务人。
应核查登记名称变更、合并、清算或正式重组等重大变化。企业可能仍在宣传业务,但其法律或财务状况已经改变。不应假定旧营业地址仍适合正式送达。
应区分可靠的资产信息与主观印象。营业场所内存在库存或车辆,并不能证明其所有权。同样,注册资本也不能证明企业有可用现金。这些核查有助于判断进一步法律支出是否与可能追回的款项相称。
05 / 选择程序
有判决与无判决的执行
《执行与破产法》规定了不同程序。应根据债权及文件选择程序,而不是笼统地认为某条途径总是更快或更有力。
| 起点 | 可能的途径 | 重要限制 |
|---|---|---|
| 符合条件的逾期金钱债权 | 普通无判决强制执行。 | 及时提出异议会使有争议部分的执行停止。 |
| 土耳其判决或同等执行依据 | 基于判决的执行。 | 核查是否可执行,以及是否适用中止执行。 |
| 支票或本票 | 票据符合条件时,可适用特别程序。 | 形式要求及回应规则有所不同。 |
| 以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务 | 审查担保权实现途径。 | 优先顺位规则及例外需要单独评估。 |
| 需要举证的争议债权 | 法院诉讼,并在有要求时进行调解。 | 取得判决后,仍需有实际可行的追收途径。 |
合同还可能包含法院管辖或仲裁条款。提出申请前必须核查其有效性及影响。地址位于伊斯坦布尔,并不自动使伊斯坦布尔的每个执行局或法院都有管辖权。
现有程序同样重要。应提供所有案号及裁判,以免新步骤重复、抵触或遗漏此前工作。外国判决及仲裁裁决需要分别评估其在土耳其的执行问题。
06 / 启动程序之前
付款通知、利息与时效期间
付款催告应明确协议、金额、到期日及要求作出的回应。正确的收件人、送达方式及法律目的都很重要。使债务人陷入履行迟延的正式通知,不同于财务团队发出的日常提醒。
利息需要单独计算。合同、请求类型、币种、履行迟延日期及适用规则都可能影响金额。未经核查是否可以主张,不应加入境外逾期付款费用或按固定比例计算的追收费用。
同意等待之前,应评估时效期间。债务类型及相关事件决定可用时间。不应假定再次发出提醒或继续非正式谈判,就能防止债权超过时效。
如果有依据担心资产可能流失,应结合可能采取的保护措施考虑催告时机。评估应说明采取某一步骤的正当理由,而非通过威胁或缺乏依据的指控向债务人施压。
07 / 程序期限
支付令与异议后的应对
在普通无判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中,债务人通常可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异议。及时提出异议会使有争议部分的执行停止。此规则不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支付令。
债权人随后需要考虑可采取的应对方式。向执行法院申请排除异议,是范围有限且有特定证据要求的程序。提起撤销异议之诉,则允许对债务进行更全面的审查。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 步骤 | 一般规则 | 必须核查的事项 |
|---|---|---|
| 普通债务人异议 | 通常为支付令送达之日起七日内。 | 程序类型及有效送达日期。 |
| 依第 68 条排除异议 | 自异议通知之日起六个月。 | 符合要求的文件及程序经过。 |
| 依第 67 条撤销异议 | 自异议通知之日起一年。 | 债权、送达及任何必要的调解。 |
| 实施扣押令 | 在扣押令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实施。 | 有管辖权的执行局、担保及后续跟进。 |
这些是基本规则,不能用来直接计算具体期限。第 264 条对保全扣押另行规定了较短的后续程序期限。因此,等到通常的六个月或一年期限才行动,可能导致现有保护失效。送达问题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期间中止情形,需要个别审查。
如果您已收到命令或异议,请立即提供完整文件及送达记录。内部邮件日期未必是法定起算日期。不应认为将文件转发给律师,就已完成所需回应。
08 / 争议债权
商事调解与法院诉讼
《商法典》第 5/A 条要求特定商事金钱请求在起诉前先行调解,包括相关的撤销执行异议请求。这并非所有执行案件立案前的通用条件。必须评估具体请求及任何适用的例外。
调解提供了讨论解决方案的机会,并不要求接受减免。有效讨论需要有证据支持的欠款余额、决策权限及清楚的付款条款。应审查任何协议的范围、签署及可执行性。
如果案件进入法院诉讼,可能需要对协议、履行及有争议的扣减提供详细证据。翻译、会计记录或专家审查可能影响费用和时间。债务人也可能提出反诉,或主张争议应由其他法院或通过仲裁审理。
取得法院裁判与实际收款仍是两个不同阶段。在继续投入大量工作前,应结合费用和可供执行的资产,重新评估可能的收益。胜诉并不自动意味着每项律师费或商业损失都会得到补偿。
09 / 临时措施
最终追收前的保全扣押
保全扣押是法院为金钱债权保全资产的措施。根据第 257 条,通常以已到期且未设质押或抵押担保的金钱债务为基础。尚未到期的债权则需要符合更严格的法定事由。
申请需要有证据,将债务人、义务、到期情况及未偿金额联系起来。未付款的发票并不自动构成作出扣押令的充分依据。必须评估现有担保及法律条件。涉及资产处分风险时,应准确描述,不能捏造,也不能将其视为所有案件均须具备的额外条件。
法院可能要求提供担保,以保障因不当扣押造成的损失。这与外国当事人担保不同。免于一项担保要求,不一定意味着另一项要求也被免除;错误扣押还可能使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扣押令必须通过适当的执行局实施,并随后完成必要的程序步骤。扣押令本身既不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也不最终确定债务。因此,应在申请前备妥资金及指示。 保全扣押指南 更详细地说明了适用条件、实施及后续维持程序。
10 / 实际追收
资产查询、扣押与变卖
追收可能涉及属于债务人的银行资金、不动产、车辆、应收账款或其他资产。可采用的查询及执行措施取决于程序阶段。律师不能承诺在启动程序前无限制地查询私人银行账户余额。
资产权属和价值必须分别核查。企业可能租用经营场所、租赁设备,或持有属于其他方的库存。第三方权利主张、受保护的资产及在先担保权,可能限制可用于追收的财产范围。
需要变卖资产时,估值、变卖费用、异议及其他竞争债权人都可能影响最终收款金额。某项房产即使挂牌价很高,考虑在先权利和费用后,留给该债权人的价值也可能很少。
报告应清楚区分请求金额、已查明资产、已实施措施及实际收到的资金。每次付款后都应更新案件记录。继续追索已付金额,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费用及法律风险。
执行须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拿取财产、私下向债务人的银行发出指示,或联系无关家属以迫使付款。普通债务未获清偿,本身并不能证明欺诈。
11 / 境外委托
外国债权人的文件与担保
外国企业通常无需仅为追收自身债权而在土耳其设立子公司。但仍须证明其身份、发出指示者的权限,以及授予土耳其律师的权限。
| 文件 | 用途 | 审查要点 |
|---|---|---|
| 公司记录 | 确认债权人及其代表。 | 当前状态及签署权限。 |
| 授权委托书 | 授权开展约定的法律工作。 | 所需权限、认证及翻译。 |
| 债务记录 | 支持欠款余额及基础义务。 | 原件、完整往来函件及必要译文。 |
| 已有裁判 | 确认此前程序及其影响。 | 完整裁判,以及相关的送达和终局性记录。 |
安排认证前,应先确认文件要求。海牙认证(Apostille)确认的是相关官方签名或印章,并不证明债权有效。并非每份文件都需要同一种形式的认证。
第 5718 号法律第 48 条规定,外国当事人提起法院诉讼或执行程序时须提供担保,但适用豁免情形的除外。必须针对具体债权人核查条约及互惠情况。司法部 2023 年指引讨论了执行案件中的相关评估。不应假定所有外国债权人都自动获豁免,也不应假定他们都适用同一固定保证金。
在具备适当授权的情况下,大部分代理工作可从境外协调。但这并不排除所有可能的文件、证言或参与要求。应约定安全的文件交换方式,以及期限较短时由谁提供指示。
12 / 跨境追收
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
外国判决不会自动成为土耳其的执行依据。根据第 5718 号法律,执行通常需要取得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法院作出的裁判。需要审查判决的终局性、原诉讼中各方是否获得适当参与机会、公共秩序及其他法律条件。
承认与执行并非同一事项。承认涉及外国裁判的法律效力;强制追收则需要采用适当的执行途径。应提供完整判决及相关记录,而非仅显示判决金额的简短摘录。
外国仲裁裁决适用独立的法律及条约框架。应将仲裁协议、裁决及证明其状态的材料一并审查。不应假定法院判决的规则可原封不动地适用于仲裁裁决。
应核查裁判所列债务人是否在土耳其拥有资产,以及是否已有款项在其他地方支付。协调不同程序时,必须避免重复受偿。现有境外律师可协助提供原始文件及程序经过,土耳其律师则评估当地步骤。
13 / 付款安排
和解、分期付款与权利放弃
和解可能提供切实可行的收款途径,尤其是在欠款余额已获认可、但现金流有限的情况下。应将拟议条款与继续程序可能取得的实际结果比较,而不仅是与债权账面金额比较。
应明确金额、币种、付款日期、收款人及漏付一期款项的后果。核查谁有权签署,以及额外担保是否有效且可实际使用。如果此前的承诺已未兑现,新的无担保承诺可能作用有限。
应确定任何减免、权利放弃或撤回何时生效。在款项结算到账前放弃原债权或解除扣押,可能改变债权人的处境。协议还应规定费用、利息及部分付款的处理。
谈判期间仍应持续核查正式期限。协议草案不等于已经完成付款。结案前,应确认到账资金、剩余余额、所需解除或放弃事项,以及任何持续义务。对于未来交易, 商业合同服务 可在合作关系开始前处理付款条款及担保问题。
14 / 集体程序
司法和解重组、破产与其他竞争债权人
法院监督下的重组,即司法和解重组(concordat),可能改变追收状况。在相关保护期内,新启动及现有执行可能受到限制或被停止,但法律规定的例外除外。必须核查实际法院裁判及债权状态。
破产涉及面向债权人的集体程序,而不仅是普通的个别追收。债权申报、优先顺位、异议及分配可能需要另行采取行动。不应认为此前的催告或执行案件已完成该程序中的所有步骤。
应及时取得官方公告或裁判。债务人非正式地表示正在重组,并不能证明法院保护确实存在或确定其范围。同样,忽视实际存在的命令可能浪费费用,并错过债权人的重要期限。
如果资产已被转让,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可以提出挑战。出售给另一家企业并不自动构成违法,也不一定可以撤销。在提出启动程序的建议前,需要单独评估时间、证据、当事人及可用救济。
15 / 工作规划
追收阶段、费用与报告
应将工作分阶段开展,并在产生进一步费用前作出明确决定。时间取决于送达、异议、诉讼工作、可用资产及任何破产或其他债务清理程序;没有一套时间表适用于所有债务。
审查材料
确认债务人、金额、证据、到期日及现有程序。
商定途径
评估程序、紧迫性、预算及实际追收前景。
采取第一步措施
准备约定的通知、谈判或程序申请。
审查回应
处理异议、付款方案及资产信息变化。
跟进结果
记录付款、必要的后续步骤及任何剩余余额。
| 项目 | 涵盖内容 | 规划要点 |
|---|---|---|
| 律师服务费 | 约定的法律工作及阶段。 | 确认是否包括异议、上诉及和解工作。 |
| 官方费用 | 立案、送达及程序费用。 | 取决于债权及所采取的步骤。 |
| 配套工作 | 翻译、认证、专家及资产变卖费用。 | 可能需要另行预付。 |
| 担保 | 按要求提供的保证金或其他被接受的保障。 | 与收费不同;解除或返还取决于相关规则。 |
约定费用与之后可能裁定由债务人承担的金额,是不同事项。程序成功并不保证收回所有费用。报告应说明已采取的行动、下一相关日期、已发生费用及需要委托人作出的决定。
16 / 问题
债务追收常见问题
外国公司没有土耳其子公司也能追收债务吗?
仅凭发票就足以追回款项吗?
必须先取得判决吗?
每种支付令的异议期都是七日吗?
每次申请执行前都必须调解吗?
最终判决作出前可以冻结资产吗?
可以要求董事偿还公司债务吗?
可以追回多少款项,何时能够追回?
官方来源与法律框架
本页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个别债务或期限的法律意见。必须一并审查文件、送达记录、适用程序及现行规则。支付令、判决或扣押均不保证收回款项。代理安排、费用及期限责任均在开始工作前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