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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限制代码:含义、影响与法律审查

机场护照检查中审查与土耳其限制代码有关的移民记录的示意照片。

土耳其限制代码是记入外国人移民档案、可能影响入境、居留或申请进展的记录。并非每个限制代码都代表入境禁令;代码可能表示入境禁令、事先批准要求、未缴罚款,或仅为程序信息。在选择法律途径前,应先查明4点:代码所依据的决定、记录目前是否仍然有效、送达日期,以及档案中的其他决定。

土耳其限制代码意味着什么?

限制代码通常是在移民记录中,对依据第6458号《外国人与国际保护法》作出的决定与认定所作的记录。法律没有逐一列出这些代码;移民管理局在内部实践中,依据2020年6月30日第2020/17号《限制代码通函》等行政规定使用这些代码。因此,入境禁令与限制代码虽然常被一并提及,但在法律上并非同一事项。

限制记录可能涉及违反移民法规、公共秩序或安全评估,或入境所附的条件。同一档案中可能有多项记录。其意义不仅取决于字母和数字,还取决于记录的原因、主管机关及相关决定。

代码不应被视为刑事定罪。移民行政措施与刑事程序是不同的事项。同样,没有刑事定罪也不能单独证明所有移民限制均属违法。

实践中,限制代码也常被称为“遣返代码”或“黑名单”。“我有遣返代码”这一说法本身不足以说明情况;首先必须确定代码基于哪项行政行为。网上的代码表可以提供背景信息,却不能确认个人当前的身份状态。正确的起点是相关决定,以及能够从主管机关获得的最新信息。

各个限制代码分别意味着什么?

以下目录说明公开法律评论及文中注明的法院记录所提及的代码,并非官方或完整的代码手册。其中一些解释尚未通过当前官方记录独立核实;这些内容是识别问题的起点,并非对您身份状态的认定。

字母很重要:G-87与V-87、N-82与G-82涉及不同事项。土耳其语中的 Ç 在英文搜索中常写作 C。与涉嫌犯罪有关的代码不构成有罪认定;程序记录也不一定产生入境禁令。

除说明被引用的代码含义外,下文还列出档案审查中的实际问题。这些审查要点仅用于解释与指引,并非额外的官方定义,也不是每宗案件都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Ç类代码:合法停留期限违规

Ç-101 代码 (违反签证、居留或工作许可规定)

Ç-101 通常被描述为与违反获准停留规定有关的三个月入境限制。有效的起点是列明入境、合法停留最后一日及离境日期的时间线,而不是仅根据护照印章估算。在判断限制期限是否计算正确之前,应将该时间线与通知及缴款记录进行比较。

Ç-102 代码 (违反签证、居留或工作许可规定)

Ç-102 通常与违反停留规定后的六个月限制有关。六个月禁令不应与认定当事人逾期居留六个月混淆。审查应查明哪项许可已到期,以及记录的日期和离境情况是否支持该决定。

Ç-103 代码 (违反签证、居留或工作许可规定)

法律评论通常将 Ç-103 描述为与违反停留规定有关的一年入境限制。对于计划因家庭或商务原因返回的人,重要日期是实际决定中载明的日期,而不是凭记忆计算的周年日期。安排下一次行程前,应一并审查先前的许可及离境文件。

Ç-104 代码 (违反签证、居留或工作许可规定)

Ç-104 通常被描述为因违反获准停留规定而产生的两年入境限制。当事人曾连续持有不同签证或许可时,有效的审查应区分各段获准期间与被视为非法停留的期间。这有助于确定争议涉及基础日期、评估本身,还是同一档案中的另一项限制。

Ç-105 代码 (违反签证、居留或工作许可规定)

Ç-105 通常与违反停留规定后的五年限制有关。由于这可能影响长期家庭及商业计划,原始决定比单独的代码标签更值得详细审查。在评估复查请求之前,应查明所述理由、相关许可历史及任何其他有效记录。

Ç-167 代码 (违反获准停留规定)

据有关资料描述,Ç-167 是违反获准停留规定后为期一个月的限制。所报告的期限较短,并不意味着其他所有移民问题均已解决。在将事情视为已结束之前,应比较离境记录、缴款回单及所述终止日期,并核查通知是否列明其他障碍。

Ç-101至Ç-105的期限见于公开法律评论,Ç-167则列于范围更广的代码目录。这些期限不能作为按逾期居留时长计算禁令的公式。自愿离境、违规被发现及缴款情况都可能影响结果。应核实决定中的日期;签证违规、罚款与入境禁令指南另行说明期限和罚款的关系。

Ç类代码:入境、工作与执法记录

Ç-113 代码 (非正规入境或出境)

Ç-113 涉及非正规进入或离开土耳其。首先应确定记录所指的是哪次过境或事件,尤其是在当事人曾使用不同护照出行时。在判断问题属于事实错误还是存在争议的法律评估之前,应比较边境记录、事件报告及当事人的叙述。

Ç-114 代码 (司法程序)

Ç-114 涉及正在接受司法程序的人,本身不证明已经定罪。有效的审查应确定刑事档案、其当前阶段,以及终结或改变程序的任何决定。之后应结合该结果审查移民评估,而不是把旧指控当作案件的完整情况。

Ç-115 代码 (出狱)

Ç-115 在移民管理背景下记录出狱情况。结束羁押与获准继续留在或返回土耳其,是不同问题。应取得释放文件及同一时期发出的任何移民通知,以便分别评估每项决定的后果。

Ç-116 代码 (涉嫌以非法手段谋生)

已发表的评论将 Ç-116 与认定某人以非法手段维持生计的评估联系起来。这一描述不能确定被指称的具体活动,也不能证明支持该评估的证据。针对性审查应查明所依据的事件,并考虑就业、收入或其他相关记录是否与评估的事实基础相矛盾。

Ç-117 代码 (未经许可工作)

Ç-117 涉及未取得所需授权而从事工作。相关审查应确定所涉活动、雇主及日期,再与任何工作许可或主张的豁免进行比较。当争议涉及该活动是否构成工作,或许可是否涵盖有关期间时,这一点尤其重要。

Ç-118 代码 (传染病与公共卫生)

Ç-118 与传染病及公共卫生问题有关。应区分记录所依据的医疗信息与根据该信息作出的行政决定。如果当事人的健康情况已变化,或诊断存在争议,可在请求复查记录时评估当前医疗证据。

Ç-119 代码 (未缴纳未经许可工作的罚款)

Ç-119 涉及与未经许可工作有关的未缴罚款。实际问题是财务记录是否准确记载当事人、核定事项及未缴金额。如果已经付款,应将回单对应至该项具体债务,而不能假定其涵盖所有与工作有关的措施。

Ç-120 代码 (未缴纳签证或居留罚款)

Ç-120 涉及违反签证或居留规定产生的未缴罚款。当事人可能记得离境时已缴款,但档案仍显示另一项或尚未结清的核定款项。应一并审查回单、参考编号和日期,以确定争议涉及付款、款项归入哪项债务,还是原始收费。

Ç-135 代码 (未缴纳移民违法罚款)

Ç-135 与移民法律下未缴纳的行政罚款有关。代码不能解释被指称的行为,也不能说明金额如何计算。应取得核定文件本身,以免将可能针对罚款提出的异议,与更新付款记录的请求混淆。

Ç-136 代码 (未支付遣返旅费)

Ç-136 涉及与遣返有关的未支付旅费。即使这些费用与逾期居留罚款在同一次离境中产生,也应将两者区分。应要求提供明细账目,并与任何付款比较,然后再考虑该财务问题如何影响拟议返回。

Ç-137 代码 (收到离境通知后未离境)

Ç-137 涉及收到要求离开土耳其的通知后未离境。审查应从规定离境期间的文件,以及该文件何时送达的证据开始。实际离境记录及对延迟的任何解释,随后有助于识别申请需要回应的事实问题。

Ç-138 代码 (不准入境的旅客)

Ç-138 涉及不准入境的旅客,旅行记录中通常以缩写 INAD 标识。对旅客而言,眼前的问题是被拒绝入境的理由,以及档案中是否还存在先前限制。计划再次出行前,应一并审查拒绝通知、旅行文件及任何先前许可。

Ç-141 代码 (国际安全与入境核准)

Ç-141 与国际安全评估及入境事先核准有关。笼统提到安全,并不能说明哪些信息或事件被归于当事人。在评估可采用的行政或司法途径前,应确定负责机关及核准要求的范围。

Ç-149 代码 (公共安全评估)

Ç-149 涉及基于公共安全评估的入境限制。有效的审查应询问决定实际依据哪项事件、旅行历史或其他信息,而不是从代码推断指控。当事人的叙述及支持记录应回应这些具体理由,包括任何身份误认或不准确的时间线。

Ç-150 代码 (虚假或冒用旅行证件)

Ç-150 涉及涉嫌使用虚假旅行证件或他人的证件。审查应将证件真实性,与该证件如何被使用这一独立问题区分。护照历史、签发机关的往来通信及刑事档案中的任何认定,有助于澄清具体指控,而不能假定每项不一致都构成故意伪造。

Ç-151 代码 (涉嫌偷运移民或贩运人口)

Ç-151 与涉嫌偷运移民或贩运人口有关,两者是不同犯罪。法律审查应确定被指称的行为及当事人的角色,而不是将两种描述互换使用。应比较任何刑事程序与移民措施,以识别各自依据的证据。

Ç-152 代码 (预防性入境限制)

Ç-152 被描述为预防性入境限制。“预防性”一词不能说明引发措施的事件、其期限或是否仍有效。在决定应优先澄清、更正信息还是对限制提出异议之前,应取得决定及其所述依据。

Ç-166 代码 (访问理由或资金不足)

Ç-166 涉及入境理由不足或经济能力不足。为进行审查,应以相互一致的说明解释拟议访问的目的、时长和资金来源。行程安排、邀请函或财务记录,可能有助于回应具体疑虑,但不应将其表述为自动取得入境权的依据。

Ç-179 代码 (涉嫌贩运器官或组织)

Ç-179 与器官或组织贩运的指控或记录有关。这是严重的描述,因此审查应识别被指称的行为及当事人与其的联系,而不能仅依赖标签。应通过适当的保密渠道考虑相关刑事档案及医疗记录,并关注任何独立的移民决定。

被记录的指控与在法律上有正当依据的限制是两回事。

G类代码:安全评估与犯罪指控

G-26 代码 (涉嫌参与非法组织)

G-26 涉及涉嫌参与非法组织。审查的关键问题是哪些行为被归于当事人,以及信息是否准确识别了当事人。回应应针对所指称的联系及任何相关程序的当前状态,而不能仅依赖一般性否认。

G-34 代码 (与伪造有关的信息)

G-34 涉及与伪造有关的信息。档案应明确相关文件或交易,并区分指控与刑事程序中作出的认定。真实性或身份存在争议时,应先评估相关原件及签发记录,再选择申请理由。

G-42 代码 (涉嫌毒品犯罪)

G-42 涉及涉嫌毒品犯罪。审查应查明信息来自侦查、起诉还是已终结的案件,以及当事人被指具有何种角色。相关程序的日期和结果,对于理解移民记录是否反映当前状况十分重要。

G-43 代码 (涉嫌走私犯罪)

G-43 涉及涉嫌走私犯罪。实际审查应识别所依据的货运、行程或交易,尤其是在商业角色被解释为个人参与时。之后可以将海关记录和刑事档案,与移民措施所述理由进行比较。

G-48 代码 (涉嫌为卖淫提供便利)

G-48 涉及涉嫌为卖淫提供便利或提供场所。审查应区分被指称的具体行为,与当事人仅仅同某地址、企业或另一人存在联系的情况。事件报告及任何后续司法认定,比代码的简短描述更能作为有用的评估基础。

G-58 代码 (与杀人有关的信息)

G-58 涉及与杀人有关的信息。由于标签性质严重,核实相关人员身份及基础程序状态尤为重要。档案应澄清信息是否仍属指控,或是否反映判决,以及该信息如何支持独立的移民措施。

G-64 代码 (涉嫌威胁)

G-64 涉及涉嫌威胁。有效的审查应识别投诉或事件、其日期及任何后续决定,而不是把最初报告当作整个案件。如果相关事实存在争议,回应应以相关记录说明这些事实,并针对移民机关所述理由作出回应。

G-65 代码 (涉嫌盗窃)

G-65 涉及涉嫌盗窃。评估应从事件及刑事档案结果开始,包括该档案所指的人是否就是受到限制的人。这有助于区分针对指控的争议,与涉及信息过时或身份不符的问题。

G-66 代码 (涉嫌抢劫)

G-66 涉及涉嫌抢劫。审查应保持移民记录所描述的犯罪与刑事机关实际审查的行为之间的区别。在评估相关判决或程序决定对移民评估的影响前,应完整阅读该判决或决定。

G-67 代码 (涉嫌欺诈)

G-67 涉及涉嫌欺诈。在商业争议中,应识别具体指控、交易及归于当事人的角色,而不是假定未付款就能解释该记录。合同、往来通信及刑事档案文件,有助于确定哪些事实存在争议、哪些已经认定。

G-78 代码 (传染病或公共卫生)

G-78 涉及传染病或公共卫生信息。实际审查应识别所依据的医疗材料,以及由此作出的行政评估日期。病情或诊断发生变化时,更新的医疗证据可能相关,但应结合实际决定考虑其法律意义。

G-82 代码 (国家安全评估)

G-82 涉及国家安全评估。标签本身不能识别被指称的活动,也不能证明刑事定罪。法律审查应考察能够从档案取得的理由、当事人对这些理由的回应,以及影响入境或居留的具体措施。

G-87 代码 (一般安全评估)

G-87 涉及一般安全评估,并非刑事有罪认定。应通过与记录相关的具体入境、居留或驱逐出境决定,审查其实际意义。审查应聚焦于归于当事人的信息及其是否准确、是否反映当前情况,而不应假定所有 G-87 档案都涉及同一问题。

G-89 代码 (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评估)

G-89 涉及将某人认定为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的评估。审查应确定作出这一认定所用的信息,以及个人详情和相关事件是否被正确记录。由于指称具体且严重,任何回应都应针对其事实依据,而不能仅从代码推断救济途径。

G-87的一般安全解释和Ç-114的司法程序解释,也以行政机关自身陈述的形式,出现在宪法法院个人申请裁决中。无论是代码标签还是涉嫌犯罪,都不能确定适用于所有情形的禁令期限。

V类代码:居留、保护与程序记录

V-68 代码 (居留须经部级批准)

据有关资料描述,V-68 用于居留许可需要部级批准的情况。对申请人而言,首先要确定批准是尚在待审、已被拒绝,还是已经作出但尚未反映在档案中。在把记录视为最终拒绝之前,应审查申请往来通信及任何批准决定。

V-69 代码 (居留许可被取消)

V-69 记录居留许可被取消的情况。相关审查涉及取消决定及其理由,而不只是当事人是否仍持有实体许可卡。应确定送达日期,并核查档案是否还包含关于离境、遣返或未来入境的独立决定。

V-70 代码 (涉嫌便利婚姻)

V-70 涉及涉嫌便利婚姻。法律审查应识别婚姻受到质疑的原因,并考虑与实际关系有关的证据。应分别审查婚姻登记与关系评估,并针对档案中给出的具体理由作出回应。

V-71 代码 (行踪或地址未获确认)

V-71 与无法确认当事人行踪或申报地址的认定有关。有用的证据是载明日期的地址历史,显示当事人曾在哪里居住,以及何时报告了任何变更。应将其与地址核查记录比较,以识别争议涉及通知、核查走访本身,还是所记录地址的准确性。

V-74 代码 (离境通报)

据有关资料描述,V-74 用于必须向相关机关通报离境的情况。不应自动将通报要求理解为禁止出行或准许离境。应核查个别指示,以确定必须告知哪一机关,以及是否适用任何独立的许可要求。

V-77 代码 (阿希斯卡土耳其人身份存在争议)

V-77 涉及所主张的阿希斯卡土耳其人身份存在争议。审查应查明申请所依据的身份,以及为支持该身份提交的个人或家庭记录。这有助于区分可能的证据误解与针对申请的实质分歧。

V-84 代码 (附条件入境与居留申请)

V-84 涉及以随后申请居留为条件的入境。实际首要任务是阅读具体入境文件中的条件和期限,而不是依赖对附条件入境的一般描述。之后应核查申请回执及注明日期的往来通信,以确认所要求的步骤是否已采取并记录。

V-87 代码 (临时保护下的自愿返回)

V-87 记录临时保护背景下的自愿返回。审查应将返回文件与当事人对离境的叙述及当前保护记录相比较。任何希望再次返回的人,都应评估当前状况,而不能假定早先的身份证件仍然足够。

V-88 代码 (工作许可失效)

V-88 记录工作许可失效。重要问题是哪项许可受到影响、何时不再有效,以及给出了什么理由。在判断能否继续工作或合法停留前,应将工作许可决定与当事人的其他移民文件一并审查。

V-89 代码 (重新接收程序)

V-89 涉及重新接收程序。应将记录与实际移交或重新接收文件联系起来,以明确国家、日期及身份详情。当当事人的旅行历史与行政机关对其返回的记载不一致时,这尤其有用。

V-91 代码 (临时保护下的离境许可)

V-91 与临时保护下的离境许可要求有关。审查应确定某次具体行程是否已获授权,以及该授权附带哪些条件。应将许可与旅行记录一并保存,尤其是在申请后拟定目的地或旅行日期发生变化时。

V-92 代码 (重复的临时保护登记)

V-92 涉及重复的临时保护登记。在依赖其中一项记录提出申请之前,应核对并统一不同的身份详情或登记号码。有效的审查应追溯每项登记何时建立,并请求主管机关澄清当前记录,而不能假定最新文件自动具有决定作用。

V-137 代码 (要求离开土耳其的通知)

V-137 记录要求离开土耳其的通知。具体通知很重要,因为它列明了要求当事人做什么及所给予的期限。应保留送达及任何后续离境的证据,以便评估履行情况,同时避免将离境通知与独立的入境限制混淆。

V-144 代码 (含义须经档案审查确定)

已发表资料对 V-144 的描述并不一致,因此本文不能负责任地给出单一确定含义。基础释放决定或移民决定应明确实际措施及任何持续义务。尤其是,在未审查当事人独立的移民身份之前,不应假定从拘留中获释就确立了居留权。

V-145 代码 (国际保护案件中的自愿返回)

据有关资料描述,V-145 与国际保护背景下的自愿返回有关。应将离境记录与有关保护档案的决定一并审查。这可以避免将旅行证据视为对当事人当前身份或日后申请要求的完整解释。

V-146 代码 (土耳其护照注记)

V-146 涉及影响土耳其护照的注记。不应仅因它出现在代码目录中,就将其解释为普通的外国人入境禁令。审查应识别护照决定、签发机关及所涉的具体办理事项或旅行限制。

V-147 代码 (护照带有注记者的配偶)

V-147 涉及土耳其护照带有注记者的配偶。审查应查明实际影响配偶的措施,而不能假定两人受到完全相同的限制。应比较相关护照决定及身份记录,以澄清两份档案之间的联系。

V-148 代码 (临时安置中心记录)

V-148 记录在临时安置中心居住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此后已经搬离,实际问题是行政记录是否准确反映该变化。中心文件、离开信息及当前地址,可以帮助建立时间线,而不应将安置状态视为入境禁令决定。

V-153 代码 (宪法法院临时措施)

据有关资料描述,V-153 与宪法法院就遣送至第三国作出的临时措施有关。具有实际效力的法院文件比简短代码描述更重要,因为它明确该措施的实际范围。在假定其涵盖所有目的地或全部移民问题之前,应审查决定及后续程序进展。

V-154 代码 (针对遣返提起的法院诉讼)

V-154 记录针对驱逐出境决定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表示程序进展,不应被理解为案件已经胜诉的证明。应核查案号、被诉决定及当前法院命令,以确定已提出哪些请求,以及目前适用什么保护。

V-155 代码 (欧洲人权法院临时措施)

据有关资料描述,V-155 与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临时措施有关。应阅读法院来函,了解其准确范围及任何条件或进一步指示。临时措施不应与最终判决混淆,也不应被假定已经解决当事人的居留状态。

V-156 代码 (律师费支付责任记录)

法律评论将 V-156 描述为律师费支付责任记录。仅凭这一标签,不能确定债权人、法律依据或金额,也不应将其视为私人委托费用未付的证明。在决定何种更正或回应可能适当之前,应取得基础核定文件或决定,并与任何付款文件比较。

V-157 代码 (居留许可申请被拒)

V-157 记录居留许可申请被拒。审查应聚焦申请类别、所述拒绝理由及送达日期。如果申请人认为文件被忽略或事实被误解,应将这些问题与实际拒绝决定中的理由联系起来,而不是通过泛泛的新申请处理。

V-158 代码 (外国使团身份证被取消)

V-158 涉及向外国使团工作人员或其家庭成员签发的身份证被取消。审查应确定取消日期及依据,以及当事人在变化后的处境。在对能否继续停留作出假定前,应一并考虑使团往来通信及任何独立的移民文件。

V-159 代码 (过境前往第三国)

V-159 涉及过境前往第三国。实际审查应确定拟定目的地、旅行安排及在土耳其停留的任何已记录条件。如果后续行程发生变化或无法继续,应根据实际文件评估后果,而不是从“过境”标签推断。

这些是被引用的解释,并非对某个特定个人的认定。涉及V-84时,应遵守实际入境文件所载的期限。涉及V-144时,不同解释不应被视为已经确认的居留权。

N类代码:事先批准、罚款与费用

N-67 代码 (与欺诈有关的入境核准)

N-67 涉及与欺诈有关的事先核准要求。基础欺诈指控与入境行政条件,应被识别为档案中的不同部分。在判断是否能够批准入境之前,有效的审查应考虑相关程序状态及主管机关的要求。

N-82 代码 (入境事先许可)

N-82 表示入境须事先取得许可;它并不等于永久入境禁令。实际问题是拟议行程是否已经获得所需批准,以及批准涵盖什么范围。在把签证或旅行预订视为足够的入境核准之前,应审查任何批准、拒绝或尚在待审的请求。

N-95 代码 (违反入境禁令的罚款)

N-95 涉及违反入境禁令的罚款。第一步是将入境日期与机关声称当时有效的禁令相比较。之后应将罚款核定及任何缴款记录,与限制是否仍然适用这一问题分别审查。

N-96 代码 (未按时离境的罚款)

N-96 涉及未在允许期限内离境的罚款。相关文件应确定离境截止日期、告知方式及当事人实际何时离境。这有助于区分有争议的时间线,与已经核定但未正确记录为已缴付的金钱义务。

N-97 代码 (地址申报罚款)

N-97 涉及与地址申报义务有关的罚款。注明日期的登记、地址变更及通知记录,可以澄清经过。在假定问题仅是当事人的当前地址,而非涉嫌先前未申报地址之前,应将这些记录与核定文件比较。

N-99 代码 (与国际刑警组织有关的入境核准)

N-99 涉及与国际刑警组织有关的记录及入境核准。审查应识别实际国际警示、请求国,以及土耳其根据该信息采取的措施。由于通报用途不同,不应利用代码推断已经定罪,或国际层面请求采取的具体行动。

N-119 代码 (未经许可工作的罚款)

N-119 涉及未经许可工作的罚款。应将核定文件与工作期间及被处罚人对应,尤其是在同时涉及雇主和劳动者记录时。对于所指称工作的任何争议,应与缴款后请求更正未结余额的问题区分。

N-120 代码 (未缴纳停留或工作许可相关款项)

N-120 涉及违反停留或工作许可规定产生的未缴费用或罚款。有效的审查应区分不同金额,而不能假定一张回单即可涵盖整个档案。应比较核定编号、缴款日期及记录的余额,以确定仍需处理哪项财务问题。

N-135 代码 (非正规入境或企图入境的罚款)

N-135 涉及非正规入境或企图入境的罚款。应识别导致核定的事件,并与当事人的旅行文件和叙述进行比较。该事件所生罚款,应与任何独立入境限制区分,包括相关的 Ç 代码记录。

N-136 代码 (未支付遣返旅费)

N-136 涉及与遣返有关的未支付旅费。审查应确定机关将哪次行程及哪些支出归于当事人。明细账目和付款证据,有助于确定问题是未付金额、争议费用,还是尚未更新的行政记录。

N-168 代码 (拘留或遣返期间逃脱的罚款)

N-168 涉及拘留或遣返期间逃脱的罚款。相关审查应查明所指称的事件、当事人当时的身份状态及作出罚款的决定。如果当事人否认记录事件按所述方式发生,释放文件及事件时间线尤其重要。

N-169 代码 (违反部级机关所定义务的罚款)

N-169 涉及违反部级机关所设行政义务的罚款。档案应明确具体义务及其如何告知当事人。应针对该项具体要求评估履行证据、情况变化或不正确的送达记录,而不能孤立地依据代码评估。

N-170 代码 (依据轻微违法行为法或其他法律作出的行政罚款)

N-170 涉及依据轻微违法行为法或其他法律作出的罚款。移民记录本身可能未说明所适用条文或被指称的行为。应取得基础核定文件及缴款历史,使法律意见针对实际责任,而不是将所有 N-170 记录视为同一种移民违法行为。

N-171 代码 (未履行所定义务的罚款)

N-171 涉及未履行所定义务的罚款。这一描述与其他行政义务记录有所重叠,因此具体核定尤为重要。在决定回应应针对罚款本身,还是由此形成记录的准确性之前,应查明指示、相关日期及所指称的未履行情况。

N-172 代码 (未支付自愿返回旅费)

N-172 涉及与自愿返回有关的未支付旅费。应将其与强制遣返或无关行程所产生的费用区分。审查返回安排、财务核定及任何回单,可以澄清记在当事人名下金额的依据。

宪法法院裁决记载了N-82表示事先批准的含义;最高行政法院裁决也说明,事先批准决定并非入境禁令。应核对核定金额和缴款记录;缴款不会自动解决每一项独立限制。

O类代码:国际保护档案

O-100 代码 (保护档案与入境限制记录)

据有关资料描述,O-100 出现于涉及撤回、拒绝或行踪未获确认,同时存在入境限制的国际保护档案。这些情况引发不同的事实问题,因此应取得有关保护档案的实际决定。审查应确定争议涉及申请结果、对当事人行踪的记载,还是影响入境的独立措施。

O-176 代码 (不利的国际保护决定)

已发表的法律评论将 O-176 与不利的国际保护决定及三年限制联系起来。应对照具体决定核查所报告的期限,而不能将其视为每次保护申请失败的自动后果。应一并审查保护结果、其送达及任何独立入境禁令通知,以识别需要处理的措施。

O-177 代码 (保护申请被拒或保护身份被取消)

法律评论将 O-177 描述为与不利的保护决定或保护身份被取消,以及五年限制有关。基础理由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当事人质疑其保护档案是否被妥善终结时。法律审查应将身份决定与任何入境限制分开,并确认各自的日期及事由。

被引用的期限必须通过针对个人作出的决定予以确认。保护身份、遣返及入境应分别评估。

K、M与Y:通缉及国际通报记录

K 类代码 (与走私有关的查寻记录)

K 代码系列与因走私事项被查寻的人有关,但仅有字母不足以识别记录。在评估其影响前,应取得完整代码及基础查寻或案件编号。审查应确定信息是否涉及同一人,以及相关程序是否仍在进行。

M-67 代码 (与国际刑警组织有关的欺诈记录)

据有关资料描述,M-67 是与国际刑警组织有关的欺诈记录。审查应查明国际通报及依据该通报作出的国内决定,而不是将移民代码视为原始警示。在决定需要处理哪项记录前,应核查当事人的身份、请求机关及欺诈程序的状态。

Y 类代码 (国际刑警组织绿色通报记录)

法律评论将 Y 代码记录与国际刑警组织绿色通报联系起来。国际刑警组织将绿色通报描述为关于某人犯罪活动的公共安全警告,其功能不同于寻求定位和逮捕的红色通报。因此,应分别审查实际通报及任何土耳其移民措施,而不能假定仅凭颜色就能确定当事人的处境。

这些实际审查要点用于区分国际通报与土耳其的移民决定,并不表明某宗具体案件中存在这些记录,或任何记录均属有效。

限制代码如何影响进入土耳其或在土耳其居留?

限制代码在实践中可能导致边境拒绝入境、阻碍居留申请或要求额外审查。限制记录、入境禁令、居留许可被拒及驱逐出境决定不能互相替代。即使源于同一事件,每项措施也应分别识别。

法律对这些措施规定了不同规则。入境禁令通常最长为5年;如对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最多还可延长10年(第6458号法律第9/3条)。签证也不赋予无条件进入土耳其的权利;法律规定,即使享有免签待遇的外国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准入境旅客并被拒绝入境。

婚姻、不动产所有权或商业利益可能与评估有关,但均不会自动消除现有限制。应将基础措施与申请进入土耳其或继续停留的理由一并审查。

N-82代码是否属于土耳其入境禁令?

不是。N-82通常不是入境禁令,而是表示进入土耳其须事先获得批准的记录。根据法律,出于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原因,原总局、即现今的移民管理局,可要求入境事先获批;涉及行政罚款及公共债权时,这一权限属于省长公署。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在2024年2月15日的裁决(申请编号2019/40761)中,援引第2020/17号通函,记载了“N-82限制代码并非入境禁令决定”这一认定。

最高行政法院第10庭在2020年12月2日的判决(案号E. 2016/15321,裁判号K. 2020/5656)中指出,事先批准决定不禁止入境。根据该判决,事先批准意味着在内政部知情的情况下允许入境。不过,事先批准要求可能在旅行前造成额外审查或延误等实际影响,因此N-82记录也应单独审查。

限制代码档案中哪些事实具有决定性?

限制代码档案的关键并非代码的字母和数字,而是记录所依据的决定及其当前状态。初步审查应将身份记录与决定及其后果相联系。更换护照、姓名拼写差异或旅行记录不完整,可能使核查更加困难。在假定限制源于行政错误之前,应先核对这些细节。

需查明的信息重要性单凭该信息不能说明的事项
代码及当前状态确定需要审查的记录。全部理由或所有关联措施。
基础决定显示作出决定的机关、法律依据及所述理由。该决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合法。
送达详情有助于确定适用的异议期限。非正式查询可以保留期限。
其他决定及付款查明仍可能需要处理的其他独立障碍。解决一个问题即可立即成行。

两项代码相同的记录,可能因基础决定不同而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途径。您无需先识别代码才能寻求法律意见;说明发生了什么、何时发生,以及您目前在土耳其境内还是境外即可。能否获得特定信息,可能取决于记录性质及适用程序。

如何查询和了解限制代码?

限制代码通常通过送达给个人的决定、边境程序,或签证与居留申请被拒而获知。网上冠以“限制代码查询”之名的列表及工具,不能确认个人当前的记录。应通过官方决定或主管机关了解记录内容。

  • 已送达的决定:法律要求将驱逐出境决定连同理由一并送达。
  • 边境程序:被拒绝入境的旅客应收到相关行政行为的通知,通知中应列明救济途径。
  • 向移民机关申请:可书面向省移民局或移民管理局申请,索取相关记录的信息。
  • 通过代理人申请:身处境外的人也可由持有授权委托书的律师代为申请。

涉及安全记录时,保密规则可能限制部分信息的获取。不论通过何种方式获知记录,都应保留其通知日期及书面文件;诉讼期限根据该日期计算。

能否更正限制记录或提出异议?

可以。如果限制记录有误,可申请更正;如果作为记录依据的行政行为违法,可向行政机关申请或提起撤销之诉。适当途径取决于措施的法律依据、主管机关及现有证据。要求更正事实性错误,与对安全评估提出异议并不相同。

途径向谁申请目的
申请更正错误记录移民管理局或省移民局申请更正身份或日期等事实性错误。
申请解除入境禁令移民管理局申请解除禁令,或在禁令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获准在特定期限内入境。
撤销之诉行政法院请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一般起诉期限为60天。
针对驱逐出境决定提起诉讼行政法院应在送达后7天内提起;法院判决为终局判决。

特定期限内的入境许可不会解除入境禁令。法律明确区分这两种结果:“总局可以解除入境禁令,或在保留入境禁令的前提下,准许外国人在特定期限内进入土耳其。”法律中的总局现为移民管理局。解除入境禁令指南详细说明了相关途径。

行政机关在30天内未答复申请的,视为拒绝;此后可在起诉期限内向行政法院起诉(第2577号法律第10条)。如果有多项决定,不应假定对其中一项成功提出异议,就会同时消除其他决定。拒绝居留许可的决定、入境禁令或行政羁押决定,可能需要分别处理。负责任的评估不能仅凭代码名称承诺将其解除。

带有Ç-141代码的入境禁令能否由法院撤销?

可以。曾有一项带Ç-141代码的入境禁令,因依据是推测而非具体证据,被法院撤销。一名乌兹别克斯坦公民于2017年6月12日抵达伊斯坦布尔阿塔图尔克机场后,经风险分析小组面谈和画像评估,被认定为不准入境旅客并被遣返。其档案中先记入Ç-138,随后又根据警方函件记入Ç-141,并被禁止进入土耳其。由于行政机关无法提供证据,不准入境旅客处理决定在另一宗诉讼中被撤销。

在针对入境禁令的诉讼中,一审法院认定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当事人与恐怖组织有关联,行政行为仅基于推测,因而撤销禁令。安卡拉地区行政法院第10行政诉讼庭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终局判决(案号E. 2019/120,裁判号K. 2019/526),以多数意见驳回行政机关的上诉。在该案中,法院要求基于安全代码的行政行为同样具备具体理由;这并不意味着每项安全记录都会得到相同结果。

限制代码审查期间可以前往土耳其吗?

限制代码审查期间能否旅行,取决于记录中是否仍有有效措施;尚在处理的申请或诉讼本身,不构成前往土耳其的批准。在预订不可退款的行程前,应确认现有限制的影响。如已取得决定或许可,仍须核查其范围及其他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缴纳罚款与解除限制是两回事。未缴行政罚款及公共债权,可能使外国人进入土耳其须取得省长公署的事先批准(第6458号法律第9/7条)。因此应保存缴款证明,但不能将缴款视为适用于每个代码的通用解决办法。

更换护照不能解决限制的法律依据。重新申请签证,也不应替代对已知禁令或拒绝决定的审查。应将旅行计划与移民记录一并评估。

如果限制代码导致您在护照检查处被拦下,会发生什么,请参阅我们关于在伊斯坦布尔机场被扣留的指南。

限制代码在哪些情况下涉及较短起诉期限?

如果限制代码与驱逐出境决定有关,或当事人被留置于边境或送返中心,可能适用较短起诉期限。关于代码的申请不能替代对遣返或行政拘留提出的独立异议。针对驱逐出境决定的诉讼,应在送达后7天内向行政法院提起(第6458号法律第53/3条);不得将该期限与其他措施的规则混淆。

法院就驱逐出境决定作出的判决为终局判决。除外国人同意遣返的情形外,在起诉期限内及诉讼期间不得将其遣返。针对其他移民行政行为的诉讼,后续上诉途径也有限制。根据2026年7月16日第7589号法律所作的修订,对于依据第6458号法律产生的案件,即使地区行政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重新裁判,仍不得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如有计划中的遣返、近期收到的通知或法院判决,应立即告知律师。例行信息查询不会延长起诉期限,也不能替代适当法律程序可能提供的保护。

评估限制代码时哪些文件重要?

评估限制代码的关键并非文件数量,而是文件是否回应记录的理由。停留违规代码重在日期;安全代码重在决定所依据的事件;罚款代码则重在核定与缴款记录。

  • 行政行为本身:拒绝或入境禁令通知、驱逐出境决定、送达文件、边境提供的表格。
  • 停留与离境:签证及居留许可历史、出入境记录、限期离境通知。
  • 罚款与债务:行政罚款决定、缴款回执、逐项费用明细。
  • 与土耳其的联系:婚姻及人口登记记录、工作许可、房产证或公司文件。
  • 刑事程序:侦查或公诉材料、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或终止诉讼决定。

并非每宗案件都需要全部文件;同一文件在一个案件中可能具有决定性,在另一案件中则可能无关。哪份文件回应哪项理由,应通过档案审查确定。

结论:不审阅基础决定,就无法确定限制代码的含义

限制代码是外国人移民档案中某项记录的简写;不审阅其基础决定,就无法确定记录的实际含义与后果。两个以相同字母开头的代码,其后果可能截然不同:一个仅涉及未缴罚款,另一个却可能是为期5年的入境禁令。因此,应先了解记录基于哪项行政行为、何时送达,以及是否仍然有效。只有依据这些信息,才能正确选择更正错误记录、申请解除入境禁令或提起撤销之诉。

常见问题

什么是土耳其限制代码?

土耳其限制代码是记入外国人移民档案、可能影响入境、居留或申请的记录。其影响取决于基础原因、当前状态及相关决定。Ç、G、V、N、O、K、M和Y等字母开头的代码分别表示不同事项;代码本身并非完整的法律解释。

土耳其有哪些“遣返代码”?

土耳其没有独立的官方“遣返代码”类别;实践中,这一说法用于与入境禁令或遣返有关的限制代码。它可能指Ç-101至Ç-105停留违规代码、涉及安全评估的G类代码,或V-137等限期离境记录。但驱逐出境决定与入境禁令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

每个限制代码都代表土耳其入境禁令吗?

不是。限制记录可能表示入境禁令、事先批准要求、未缴罚款或程序信息。例如N-82通常表示入境须事先获批。具体适用何种措施,应审阅档案中的决定后确定。

C-113与Ç-113是同一个限制代码吗?

是的,C-113和Ç-113通常表示同一限制代码。土耳其语中的Ç在英文拼写及搜索中常写作C。然而,G-87与V-87、N-82与G-82等数字相同而字母不同的代码,涉及不同事项;因此填写代码时,字母也必须准确。

G-87限制代码是什么,能否解除?

G-87是表示当事人接受一般安全评估的记录,本身并不意味着其实施了犯罪。对于基于G-87作出的入境禁令或驱逐出境决定,可提出行政申请,或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法院可能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具体信息及理由;结果取决于档案中的证据。

V类限制代码是什么意思?

V类代码表示土耳其居留、临时或国际保护及程序记录。V-69记录居留许可撤销,V-137记录限期离境,V-157记录居留许可被拒。多数V类代码本身并非入境禁令,但仍须核查是否另有相关遣返或入境禁令决定。

土耳其限制代码可以解除吗?

可以。如有适当法律依据,可更正土耳其限制代码,或撤销其基础行政行为。根据措施及证据,可向移民管理局申请,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撤销之诉的一般期限为书面通知次日起60天;针对驱逐出境决定的期限则为7天。

缴纳签证逾期罚款会解除限制代码吗?

不会。缴纳签证逾期罚款不会自动解除单独的入境禁令代码或安全代码。付款可能影响经济义务及与其相关的事先批准记录。因此,应保存缴款回执,并另外核实其他记录的状态。

对限制代码提出异议期间可以进入土耳其吗?

不能仅凭异议或诉讼正在进行就进入土耳其。能否入境取决于记录中是否仍有有效禁令或事先批准要求。出发前,应核查任何特别决定或入境许可的范围;即使获准入境,入境禁令也可能继续保留在记录中。

与土耳其公民结婚会解除限制代码吗?

不会。与土耳其公民结婚不会自动解除限制代码,也不保证获发居留许可。在解除入境禁令申请或撤销之诉的比例性评估中,婚姻及家庭联系可能被考虑,但仍须单独审查代码所依据的决定。

如有驱逐出境决定,仅审查限制代码是否足够?

不够。如有驱逐出境决定,须在送达后7天内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如另有行政羁押决定,也应分别处理。一般性的记录查询不会中止该期限,也不能替代诉讼。

本文仅提供一般信息,不能替代法律咨询。每宗案件均应根据其自身决定与记录单独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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