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土耳其生活的外国人,针对其发布的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可以通过向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CCF)申请删除而撤销。通缉令存续期间,在土耳其的保护须通过重罪法院的引渡审理,以及针对移民管理机关措施的诉讼取得;删除决定不会自动终结这些案件。选择途径前,应查明5项事项:请求国、指控、作为依据的决定、土耳其境内程序所处阶段,以及家庭关系。
什么是国际刑警组织通缉(红色通缉令)?对在土耳其的外国人有何意义?
所谓国际刑警组织通缉,通常指红色通缉令;这一记录并非羁押令,而是查明某人下落并对其临时逮捕的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将该记录定义为:“请求全球执法机关查明某人下落,并对其实施临时逮捕。”同一页面也说明,通缉令并非羁押令,其在各成员国具有什么法律效力,由各国自行决定。
在土耳其,这一效力由第6706号《刑事事项国际司法合作法》确定,而非第6458号法律。依照该法,是否限制人身自由由法官决定,能否引渡则由重罪法院裁定。仅凭通缉令,不能将任何人送离土耳其。
对于持居留许可在土耳其生活的外国人,问题往往始于身份检查、居留申请或机场查验。这一记录看似永久的烙印,但法律已提供撤销记录及限制其影响的途径。
本文介绍身在土耳其的外国人如何撤销通缉令,以及在此期间如何保护自身。存在通缉令时前往土耳其的风险,属于另一问题。实践中,“国际刑警组织记录”“red notice”及“国际通缉”等表述,也被用于指代同一记录。
有哪些途径可以撤销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须从2个层面处理:国际刑警组织的数据系统,以及土耳其国内法。在国际刑警组织层面,CCF是唯一有权删除通缉令的独立机构;作为依据的决定被撤销后,请求国也可以请求撤回通缉令。在土耳其层面,则须在法院就通缉令产生的后果进行辩护。
撤销红色通缉令的途径及结果(截至2026年10月)
| 途径 | 向谁提出 | 结果 |
|---|---|---|
| 申请删除或更正 |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CCF) | 违反规则的通缉令从国际刑警组织系统中删除或予以更正 |
| 撤销作为依据的决定 | 请求国法院 | 该国可以撤回通缉令;刑事案件在该国处理终结 |
| 在引渡审理中辩护 | 土耳其重罪法院 | 可裁定引渡请求不可接受 |
| 针对驱逐出境决定提起诉讼 | 行政法院 | 撤销违法的驱逐出境决定 |
这些途径不能相互替代。CCF删除通缉令,不会自动终结已在土耳其启动的引渡案件。引渡案件以请求国通过外交渠道发送的引渡请求为依据。因此,对于在土耳其生活的外国人,妥当做法是确定哪条途径最为紧迫,并协调推进其他途径。
撤销红色通缉令的案件中,哪些事实具有决定性?
撤销红色通缉令案件中的决定性事实,包括请求国、指控类型、作为依据的决定、土耳其境内程序所处阶段,以及家庭关系。因此,同一国家发布的两份通缉令,处理途径可能截然不同。仅知道“我被国际刑警组织通缉”,不足以选择途径;关键在于案卷对以下问题的回答:
- 通缉令由哪个国家请求发布,
- 指控类型及事件发生日期,
- 依据是逮捕令,还是已生效判决,
- 指控是否具有政治、军事或民事纠纷性质,
- 请求国是否存在无法获得公正审判及遭受虐待的风险,
- 土耳其是否已启动临时羁押或引渡案件,
- 居留许可、婚姻、子女及在土耳其的工作情况,
- 土耳其国籍或其他保护身份。
未查明这些答案便提出申请,可能遗漏有力依据。例如,将商业纠纷包装成犯罪,是向CCF请求删除通缉令的重要理由。同一人的土耳其籍配偶,则在引渡审理中具有另一层重要意义。
向CCF申请:如何删除国际刑警组织通缉记录?需要多久?
有权删除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的机构,是位于里昂的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CCF)。申请免费。自2026年3月26日起,申请只能通过CCF在线门户提交;原则上不接受电子邮件或邮寄提交。申请可以由当事人本人或其授权律师提出。
CCF审查的是通缉令是否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而非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3条禁止将该组织用于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性质的事务。国际刑警组织还明确,红色通缉令只能针对严重普通刑事犯罪发布。出于政治目的的追诉、民事债务及依据不足,是申请删除的主要理由。仅声称自己无罪,并不足够。
期限由CCF自身规则规定。原则上在1个月内审查申请是否可受理。查阅请求在4个月内、删除或更正请求原则上在9个月内作出决定;期限从申请被认定为可受理之日起计算。已公布的报告显示,部分删除请求的处理超过了该期限。对于查阅请求,CCF在披露信息前会征询数据来源国意见,因此并不总能获知通缉令的全部内容。
向CCF申请,会停止土耳其境内的羁押或引渡诉讼吗?
不会。向CCF提出申请,不会自动暂停通缉令,也不会停止土耳其境内的临时羁押或引渡审理。CCF申请不能替代土耳其境内的辩护,两者须并行推进。应向土耳其法院告知申请已提交,并在有CCF决定时一并提交。删除决定视其理由,可能成为支持政治犯罪及虐待风险辩护的重要文件。
外国人因红色通缉令在土耳其被捕后,会发生什么?
因红色通缉令被捕的外国人,最迟须在24小时内被带至刑事治安法官面前,由其决定临时羁押事项(第6706号法律第14条)。法官作出决定前,须向当事人说明同意引渡的选项及其法律后果。同意引渡意味着不经过通常引渡程序,直接向请求国移交;因此,在理解其后果前不应同意。
临时羁押期限依有关国际条约确定。没有条约、适用互惠原则的,临时羁押最长为40天。也可采用防止逃跑的司法监管措施替代羁押,例如禁止出境、定期报到或在指定地址居住。固定住址、居留许可、家庭及工作,是申请司法监管措施时的重要事实。
因红色通缉令临时羁押满40天后,会发生什么?
请求国未在期限内提交引渡文件的,应解除临时羁押或司法监管决定。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终结。如引渡文件之后到达,仍可为引渡目的再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实践中,期限须结合羁押开始的具体时间及适用条约计算,因此务必取得羁押决定副本。

土耳其会引渡被红色通缉令通缉的外国人吗?
土耳其不会自动引渡被红色通缉令通缉的外国人;引渡请求由当事人所在地的重罪法院审查。在侦查或起诉阶段,最高法定刑至少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成为引渡对象;已有生效判决的,则须至少判处4个月有期徒刑。可对法院判决提起终审上诉,最高上诉法院须在3个月内审结。
法律禁止在某些情况下接受引渡请求(第6706号法律第11条):
- 当事人为土耳其公民,
- 有充分理由怀疑当事人会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观点受到追诉或虐待,
- 行为属于思想犯罪、政治犯罪或纯军事犯罪,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获得赦免,
- 土耳其此前已就同一行为作出无罪或有罪判决,
- 请求涉及应处死刑或有损人格尊严刑罚的犯罪(涉及死刑时,除非请求国提供充分保证)。
即使法院裁定引渡请求可接受,程序也并未结束。执行决定还须在征询外交部及内政部意见后,由司法部长提出建议,并经总统批准。
在土耳其有家庭的外国人,可以被引渡吗?
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拒绝引渡长期与家人在土耳其生活的外国人。依照法律,如果因个人情况,引渡会使当事人或其家人“遭受与行为严重程度不相称的损害”,则可以不予接受。长期居住在土耳其或已婚,均是此类情况的例子。最高上诉法院第5刑事审判庭在2025年10月20日的判决(E. 2025/6495,K. 2025/11186)中,撤销了一项认定引渡请求可接受的裁判,原因是在当事人表示与配偶及2名子女在土耳其生活后,法院未调查其家庭情况。这一立场在最高上诉法院2023–2026年的判决中始终如一。
因红色通缉令启动的引渡审理中,重罪法院审查什么?
引渡审理并非查明当事人是否实施犯罪的刑事诉讼。宪法法院也指出,这一审理不以评价证据及认定犯罪成立为对象。因此,仅以“我无罪”进行辩护,不能单独取得结果;法院审查的是引渡条件是否具备,以及是否存在引渡障碍。
审查中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 请求国提交的文件是否充分,
- 行为依据土耳其法律是否同样构成犯罪,
- 是否存在不得接受引渡的情形,
- 是否保证仅就引渡请求所涉犯罪审判当事人,
- 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及在土耳其的生活。
法院认为文件不足时,可以要求请求国补充信息及文件。当事人被引渡后,仅能就引渡请求所涉犯罪受审;未取得这一保证便认定请求可接受的裁判,最高上诉法院会予以撤销。
引渡过程中,羁押最迟每30天重新审查一次。自法院接受引渡请求的裁判生效之日起1年内,如未作出经总统批准的引渡决定,应解除强制措施。羁押总期限也不得超过请求所涉犯罪可能判处刑罚的实际执行期限。
红色通缉令已删除的外国人继续被羁押:宪法法院如何裁判?
宪法法院认定,在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已被撤销后,仍继续维持为引渡而进行的羁押,侵犯了人身自由与安全权。该案中,一名约旦公民因海地请求发布的红色通缉令,于2021年11月15日在萨比哈·格克琴机场被截查。同日,他被裁定临时羁押,最长期限为40天。海地的引渡文件于12月到达,伊斯坦布尔重罪法院决定继续羁押。
2022年4月20日,国际刑警组织以海地当局提供误导性信息为由撤销通缉令。当事人提交证明,申请获释。但法院未评估这些文件,仍以通缉令存在为理由继续羁押。直到2022年7月4日,法院裁定引渡请求不可接受,当事人才获释。最高上诉法院于2023年使该裁判最终生效。
宪法法院在2025年7月29日的判决(申请编号:2022/56012)中,认定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受到侵犯。法院认为,通缉令撤销后继续羁押,缺乏理由且不合比例;根据新情况,本可考虑司法监管措施。该判决说明了为何CCF程序与土耳其境内案件须一并跟进。
红色通缉令如何影响居留许可、驱逐出境及入境禁令?
红色通缉令除引渡案件外,还可能引发移民管理机关的措施。第6458号法律规定,对于被认定对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外国人,应作出驱逐出境决定。也可能涉及撤销居留许可,继而施加入境禁令。
第6706号法律在此提供了一项重要保障:“引渡过程中,未经征询中央机关意见,不得将外国人驱逐出境。”中央机关即司法部。该规定旨在防止通过驱逐出境,规避引渡审理中的保障。此外,如有充分迹象表明外国人在被驱逐至的国家会遭受死刑、酷刑或不人道待遇,不得对其作出驱逐出境决定(第6458号法律第55条)。
针对驱逐出境决定的起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仅为7天。诉讼应向行政法院提起(第6458号法律第53条)。作出驱逐出境决定后,还可能实施行政羁押。遣返中心内的行政羁押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且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延长,延长期最长为6个月。对行政羁押决定的异议,应向刑事治安法官提出,法官须在5天内作出决定。这些短期限独立于引渡审理运行,错过可能导致难以补救的后果。
撤销红色通缉令时,哪些文件很重要?
关键在于文件能否回应通缉令的依据及当事人情况,而非文件数量。涉及政治追诉主张的案件,国别报告更为重要;家人在土耳其的当事人,则更需重视家庭文件。
- 有关通缉令及其依据的文件:请求国的逮捕令、起诉书或判决、经认证的译文,以及从CCF取得的信息。
- 有关土耳其境内程序的文件:临时羁押或司法监管决定、送达通知、引渡请求书、驱逐出境决定。
- 有关与土耳其联系的文件:居留许可、婚姻及出生记录、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工作及税务记录。
- 有关风险及指控性质的文件:国际组织报告、请求国的诉讼文件,以及存在保护身份时的相关决定。
并非每个案件都需要上述所有文件。应通过审查案卷,确定哪些文件能够回应哪些主张。
结论:撤销国际刑警组织通缉须协调推进三条途径
对于身在土耳其的外国人,摆脱红色通缉令并非仅凭一项申请就能完成。CCF可以从国际刑警组织系统删除通缉令;重罪法院可以拒绝引渡;行政法院可以撤销驱逐出境决定。每项决定都可在其他案件中成为有力依据。因此,准确识别最紧迫的途径,并协调推进各项程序,才能更稳妥地取得结果。
Legal Istanbul如何协助处理国际刑警组织通缉案件?
Legal Istanbul处理红色通缉令案件时,首先审查通缉令依据、请求国文件,以及土耳其境内程序所处阶段;准备并跟进向CCF提出的查阅及删除申请;在临时羁押、司法监管及重罪法院的引渡审理中提供刑事辩护;对于红色通缉令引发的驱逐出境、行政羁押及居留措施,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并依照统一的辩护思路推进三项案件。
如您涉及逮捕、收到送达通知或持有引渡文件,可联系Legal Istanbul评估案卷。
国际刑警组织通缉:法律依据与官方来源
- 法律信息系统第6706号《刑事事项国际司法合作法》——引渡条件、不得接受引渡的情形、临时羁押及引渡审理(第10–19条)
- 法律信息系统第6458号《外国人与国际保护法》——驱逐出境决定、起诉期限及行政羁押(第53–57条)
- 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关于红色通缉令——红色通缉令的定义及发布条件(截至2026年10月)
- 国际刑警组织CCF国际刑警组织CCF——如何提交申请——自2026年3月26日起必须使用的在线门户(截至2026年10月)
- 国际刑警组织CCF国际刑警组织CCF——可受理申请处理的一般条件(General Conditions)——4个月及9个月的决定期限(截至2026年10月)
常见问题
如何查询自己是否被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
可以向CCF提出查阅请求,了解是否存在针对自己的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原则上,CCF在认定请求可受理后4个月内作出决定。国际刑警组织网站仅公布部分通缉令;网站查不到姓名,并不意味着未被通缉。
红色通缉令在土耳其可以代替羁押令吗?
不可以。红色通缉令在土耳其并非羁押令。因通缉令被捕的人,最迟须在24小时内被带至刑事治安法官面前,是否限制人身自由由法官决定。法官也可采用禁止出境等司法监管措施替代羁押。
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被删除后,可以在土耳其自由生活吗?
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被删除后,通过该组织系统进行的通缉即告终止。但已在土耳其启动的引渡案件、驱逐出境决定或入境禁令,不会自动消失。须向各案提交删除决定,并分别取得处理结果。
土耳其会因红色通缉令将土耳其公民引渡至另一国家吗?
不会。除对国际刑事法院承担的义务外,不接受引渡土耳其公民。这一规则也适用于双重国籍者。外国针对土耳其公民的请求,只能通过在土耳其审判等其他途径处理。
红色通缉令会随时间自动撤销吗?
原则上,只要请求国未撤回,或CCF未删除,红色通缉令就会继续留在系统中。作为依据的逮捕令被撤销、无罪判决或时效届满,都是请求撤回或删除通缉令的有力理由。对于已过时效的犯罪,土耳其也不接受引渡请求。
身在境外时,可以通过律师向CCF申请吗?
可以。CCF申请也可由当事人授权的代表提出,且申请免费。自2026年3月26日起,申请通过在线门户提交。办理土耳其境内的法院及行政手续,则须提供适当的委托书。
可以因私人债务或商业纠纷发布红色通缉令吗?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的规定,红色通缉令仅能针对严重普通刑事犯罪发布。未偿还债务或商业纠纷本身,不符合这一条件。将此类纠纷包装成犯罪,是向CCF申请删除通缉令的主要理由之一。
扩散通报与红色通缉令是同一回事吗?
不是。扩散通报是某一成员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直接向其他国家发送的通缉请求;红色通缉令则由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发布。两者均在国际刑警组织系统中处理,因此也可以就扩散通报向CCF提出申请。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能替代法律咨询。每个案件均须依据其具体决定及记录另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