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对土耳其公司享有的发票债权,可以通过向执行局启动无判决强制执行、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的方式追讨。债务人在7日内提出异议时,因仅凭发票不足以继续办理,须进入调解与诉讼阶段。存在转移财产风险的,可以申请保全性查封。选择途径前,应确认5个问题:债权凭证、计价货币、债务人的状况、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以及外国当事人担保。
外国公司在土耳其追讨债权适用哪些规则?
外国公司在土耳其的债权与土耳其债权人适用相同规则,主要依照第2004号《执行与破产法》办理。启动执行无须在土耳其设立公司、分支机构或银行账户。债权公司可以向土耳其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从境外管理执行程序。
外国债权人还须遵守若干附加规则。执行申请须指明土耳其境内的住所;未指明的,执行局所在地被视为该住所。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并经宣誓翻译译为土耳其语。原则上还涉及外国当事人担保,但根据债权人所属国家,可能获得担保豁免。
这类程序也称为债权追讨、强制执行或债务追讨诉讼。本文讨论商业债权。消费者债权及公共债权适用不同规则,不属于本文范围。
发票债权在土耳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追讨?
在土耳其追讨发票债权有5种途径:催告与协商、无判决强制执行、调解与诉讼、保全性查封,以及在已有外国裁判时申请承认其执行力。这些途径通常结合或依次使用,而非互相替代。面对不争议债务的债务人,强制执行可能迅速取得结果;债务存在受到争议时,诉讼阶段不可避免。持有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须先办理执行许可。
发票债权的追讨途径(2026年10月)
| 途径 | 申请对象 | 结果 |
|---|---|---|
| 公证催告与协商 | 债务公司 | 使债务人陷入履行迟延,争取付款或和解 |
| 无判决强制执行 | 执行局 | 送达支付令;未提出异议的,可以申请查封 |
| 调解与诉讼 | 调解办公室,随后为一审商事法院 | 通过法院判决确定债权 |
| 保全性查封 | 一审商事法院 | 保全债务人财产,直至执行或诉讼结束 |
| 外国裁判执行许可与基于判决的执行 | 一审法院,随后为执行局 | 使外国裁判可在土耳其执行 |
保全性查封不实现债权清偿,仅用于保全财产。实际清偿通过执行程序确定后,或法院判决后实施的查封与变价完成。因此,保全性查封应与执行或诉讼一并考虑。
外国公司的债权案件中,哪些事实具有决定性?
决定外国公司债权案件处理途径的事实包括:债权凭证、债务人对发票及债务的态度、计价货币、合同中的管辖或仲裁条款、担保豁免,以及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仅说明“我们的发票尚未付款”,不能确定适当途径;金额相同的两笔债权,一笔可能迅速处理,另一笔却可能变成长时间诉讼。以下问题决定差别:
- 债权依据书面合同,还是仅依据发票,
- 债务人是否在8日内对发票提出异议,
- 能否以文件证明货物交付或服务履行,
- 债务人是否书面承认债务、是否部分付款,
- 发票以何种货币开具,
- 合同是否有外国法院管辖或仲裁条款,
- 债权公司所属国家是否享有担保豁免,
- 债务人在土耳其是否有可供查封的财产,
- 债务人是否正在进行和解重整或破产程序。
例如,一名通过电子邮件承认债务的债务人,与一名从一开始即提出货物存在瑕疵的债务人,可能欠付相同金额。第一名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较低,其邮件在诉讼中也是有力证据。第二宗案件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较高,应从一开始准备诉讼。
如果争议不是未付发票,而是土耳其供应商未交付货物,可选途径则不同;请参阅我们关于土耳其供应商未交货时的法律选择的指南。
无判决强制执行与支付令如何运作?
无判决强制执行通过向执行局申请启动,无须事先取得法院判决,是发票债权最常使用的途径。执行局审查执行申请的形式要求,并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执行局不审查债权是否确实存在;只有提出异议后,法院才进行这种审查。
执行申请须载明以土耳其货币表示的债权金额、利息及起息日。债权以外币计价的,还须载明按哪一天的汇率提出请求。原则上,应在债务公司总部所在地启动执行。合同订立地的执行局,以及商人之间有效管辖协议所指定地点的执行局,也具有管辖权。在无管辖权的地点启动执行时,债务人可以在提出实体异议的同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优先审查该异议。
支付令告知债务人应在7日内清偿债务,或在同一期限内提出异议。期限自支付令送达之日起计算(《执行与破产法》第62条)。
债务人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会怎样?
债务人在7日内既未付款也未提出异议的,执行程序即告确定,债权人可以申请查封。查封可涉及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债务人还负有申报财产的义务;不履行申报义务可能受到强制拘禁制裁。
持有支票或票据时,土耳其的执行程序有何不同?
债权以支票、汇票或本票为依据的,可以采用票据专属的查封执行程序,这一途径对债权人更为有利。在该程序中,债务人须在5日内以书面申请向执行法院提出债务不存在或已超过时效的异议。向执行局口头提出异议并不足够。
最重要的区别是:在票据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不自动停止执行。可以实施查封,但不能变价;执行法院也可以暂时停止执行。在长期商业关系中,以支票或票据保障付款,可能在追讨阶段提供决定性优势。
土耳其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后,债权人可以怎样处理?
债务人及时提出异议的,执行自动停止,债权人主要有2条途径: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异议,或向普通法院提起撤销异议诉讼。能够使用哪一途径,取决于债权依据的文书。这一区别,是外国公司最经常遇到的意外情况之一。
第一条途径是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异议。该途径较快,但原则上须具备以下文书之一:签名获得承认或经公证的债务承认文书,或官方文件。期限为异议送达债权人之日起6个月。发票不属于这些文书,未签名的电子邮件原则上也不具有这种性质。
第二条途径是向普通法院提起撤销异议诉讼。法律对此规定:“执行申请遭到异议的债权人,可以自异议送达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依据一般规定证明其债权存在,提起撤销异议之诉。”
法院认定异议无理由,且债权金额能够明确确定时,经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将被判支付不低于判决金额20%的无理否认债务赔偿金。未在期限内提起该诉讼的债权人,仍保有提起一般债权诉讼的权利。
选择错误途径有具体代价。最高上诉法院第12民事审判庭2023年6月1日的判决(E. 2022/11983,K. 2023/3921)涉及一名债权人,仅凭发票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发票不足以作为该途径所需的文书,驳回了申请。由于法律规定,申请在实体上被驳回时,债权人也可能被判支付赔偿,该债权人被判支付相当于本金20%的赔偿金。该裁判经上诉审及最高上诉审程序后确定。
提起撤销异议诉讼前必须调解吗?
必须。对于以金钱为标的的商业债权,提起撤销异议诉讼前申请调解,是起诉条件。调解员须在6周内完成调解;必要时最多可延长2周。从向调解办公室申请至形成最终笔录期间,诉讼时效中止,权利消灭期间不计入。因此,1年的起诉期限不会因调解而丧失。合同设有仲裁条款的,不适用作为起诉条件的强制调解。
外国公司启动执行必须提供担保吗?
原则上必须。在土耳其启动执行的外国债权人,须提供法院确定的担保,且该条件由法院依职权审查。第5718号《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对此规定:“在土耳其法院提起诉讼、参加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外国自然人及法人,须提供法院确定的担保,以支付诉讼和执行费用,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但并非所有外国债权人都须提供担保。债权人所属国家与土耳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的,债权人免于提供担保。互惠关系可以源于双边司法协助协议、两国共同参加的1954年《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等多边公约,也可以源于实际做法。最高上诉法院第12民事审判庭也认为,1931年《土耳其与英国司法协助公约》适用国家的公司享有担保豁免。
担保是启动执行的前提;能否豁免取决于债权人所属国家。启动执行前,应核查债权公司在哪个国家设立。
瑞士债权人在土耳其免于提供外国当事人担保吗?
是。由于瑞士是1954年《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在瑞士设立的债权人享有外国当事人担保豁免。这一结论出现于一宗案件:瑞士债权人未提供担保,即对其土耳其债务人启动执行。担保问题提交执行法院后,法院认定该债权人享有豁免。
最高上诉法院第12民事审判庭在2026年3月24日的判决中(E. 2026/1202,K. 2026/1852),指出瑞士为《海牙公约》缔约国,并维持了上述裁判。审判庭同时强调,担保是启动执行的前提,法院应依职权审查。该判决说明,担保问题如何因国家而产生不同结果。
发票债权可以请求哪些金额、利息和汇率?
除债权本金外,还可以请求迟延利息;起息日期通常决定最终可追讨金额。商业企业之间的货物和服务供应中,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付款,无须催告即陷入履行迟延。未约定付款日的,在收到发票后30日期满时陷入迟延(《土耳其商法典》第1530条)。
合同未约定利率时,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每年1月公布这类逾期付款适用的利率。收到发票之日也同时启动异议期限。收到发票的商人未在8日内对其内容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发票内容。这是一项可以反证推翻的推定,并不能单独证明合同关系。
法定利率于2026年发生变化。2026年7月16日的第7589号法律规定,未在合同约定利息时,法定利息按照中央银行再贴现利率的百分之80计算。在商业事务中,如果中央银行预付款利率较高,则可以按该利率请求迟延利息。因此,该修法对发票债权的影响,应根据适用的利息种类另行计算。
发票以欧元或美元计价的,执行申请须列明债权的土耳其货币等值,并说明采用哪一天的汇率。债权人选择实际付款日汇率时,合同未约定更高利息的,外币债权适用国有银行1年期外币存款利率。债权按到期日或执行申请日的汇率折算为土耳其里拉的,则适用土耳其里拉利息。
诉讼结束前,可以对土耳其债务人的财产实施保全性查封吗?
可以。对于已经到期且无质押担保的金钱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性查封。保全性查封保护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及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直至执行或诉讼结束。未到期债权仅在债务人准备转移财产等有限情形下,方可申请。
申请保全性查封的债权人,如其请求最终被认定不当,须对债务人及第三人的损失负责,且原则上须提供担保(《执行与破产法》第259条)。债权依据法院判决的,无须担保;对于具有判决效力的文书,是否担保由法院裁量。对外国债权人而言,这项担保是与外国当事人担保不同的另一项义务。在执行或诉讼启动前取得保全性查封的,债权人须在7日内启动执行或提起诉讼,否则查封失效。
还应考虑和解重整风险。法院给予债务人和解重整保护期的,在保护期内,原则上不得对该债务人启动新的执行,既有执行停止,保全性查封裁定也不实施。面对出现财务困难迹象的债务人,延误可能导致债权搁置数月。
扣押是从债权人一方看问题。关于土耳其银行账户如何被冻结,以及账户持有人如何提出异议,请参阅我们关于土耳其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指南。
凭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如何在土耳其追讨债权?
外国法院判决不能在土耳其直接执行;如需执行已确定的判决,须先取得土耳其法院的执行许可裁判。执行许可诉讼由一审法院审理,应向债务人住所地法院提起;没有住所的,向其居所地法院提起;两者均不存在的,可向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的法院之一提起。
法院不重新审查原判决的实体内容,而是审查互惠关系、公共秩序、土耳其法院专属管辖权,以及债务人是否在外国法院获得正当的辩护机会。取得执行许可裁判后,启动依判决强制执行。在该程序中,债务人的异议范围远小于无判决强制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也有类似的承认与执行程序,土耳其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合同设有仲裁条款时,债权人向土耳其法院起诉,债务人可以提出仲裁异议。因此,选择处理途径前,应先阅读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
追讨发票债权时,哪些期限不能错过?
发票债权各项期限的起算时间不同:有些自收到发票起算,有些自支付令或异议送达起算,且每一期限均会限制债权人可用的途径。错过期限并非总会使债权消灭,但可能关闭较快、成本较低的途径,使债权人转入更长的诉讼。下表汇总这些期限。
发票债权的重要期限(于2026年10月核查)
| 期限 | 起算时间 | 逾期后果 |
|---|---|---|
| 8日 | 收到发票之日起 | 债务人被视为接受发票内容 |
| 30日 | 收到发票之日起(未约定付款日时) | 债务人无须催告即陷入履行迟延 |
| 7日 | 支付令送达之日起 | 债务人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 |
| 6个月 | 异议送达债权人之日起 | 不能申请解除异议 |
| 1年 | 异议送达债权人之日起 | 不能提起撤销异议诉讼;仍可提起一般债权诉讼 |
| 10年 | 债权到期之日起 | 债权原则上超过诉讼时效 |
该表列示一般规则;特殊合同类型可能适用更短的诉讼时效。
发票债权何时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时,发票债权也适用10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但某些债权适用5年期限,包括租金、利息等定期给付,以及委托、居间和商业代理产生的债权。承揽合同债权,除承揽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外,也适用5年期限。
债务人承认债务、部分付款,或债权人启动强制执行、提起诉讼,均会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期限重新起算。债务人承认债务的每封邮件、对账确认书及部分付款记录,均应保存。启动执行前,应计算发票到期日至最后承认或付款日期间的时间,对于有时效风险的债权不应拖延。
外国公司追讨债权时,哪些文件重要?
外国公司追讨债权时,有4类文件重要:债权来源、履行、债务承认,以及债权公司自身的文件。决定性因素不是文件数量,而是能否回应债务人可能提出的异议。交付受到争议时,运输单据最重要;金额受到争议时,对账确认最重要。
- 债权来源文件:合同、订单、形式发票、发票、电子发票记录。
- 履行文件:提单、CMR运单、海关申报单、交货记录、服务验收书。
- 债务承认文件:往来账户对账确认书、承认债务的邮件、部分付款凭证、还款计划。
- 债权公司文件:商业登记记录、签字授权证明、海牙认证及宣誓翻译手续齐全的授权委托书。
并非每个案件都需要上述全部文件;同一文件在某案中可能具有决定性,在另一案中却可能无关。还应从一开始考虑,外语文件在诉讼阶段须附宣誓翻译提交。
结论:外国公司的债权追讨途径,取决于文件及债务人状况
外国公司在土耳其追讨债权,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途径。对于已书面承认债务、提出异议可能性较低的债务人,无判决强制执行可能迅速取得结果;对于争议交付的债务人,则应从一开始准备调解与诉讼。
担保豁免、起息日期、汇率选择,以及债务人的和解重整风险,可能使金额相同的两笔债权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在启动执行前,一并评估文件、合同管辖条款及债务人资产,与避免错过期限同样重要。
启动执行后可以改变途径,但每次变化都意味着时间与费用。对于基于发票的债权,如从一开始考虑可能提出异议,便可从首日着手准备调解与诉讼,并从容利用1年的期限。
Legal Istanbul可以如何协助您?
Legal Istanbul通过审查合同、发票及往来函件,评估外国公司在土耳其的债权可以采用何种途径追讨。担保豁免、利息及汇率计算、主管执行局,以及不得错过的期限,均属于审查内容。
本所办理强制执行、调解、撤销异议诉讼,并在必要时申请保全性查封。对于境外债权人,可凭已办理海牙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办理,无须前往土耳其。您如持有发票及合同,可联系Legal Istanbul安排个案评估。
在土耳其追讨债权:法律依据与官方资料
- 土耳其法规信息系统第2004号《执行与破产法》——执行管辖(第50条)、执行申请(第58条)、对支付令的异议(第62条)、撤销及解除异议(第67、68条)、票据专属执行(第167、168、169条)、保全性查封(第257、259、264条)、和解重整保护期及债权申报(第288、294、299条)
- 土耳其法规信息系统第5718号《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外国当事人担保(第48条)、外国裁判执行许可(第50、51、54条)
- 土耳其法规信息系统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发票异议(第21条)、作为起诉条件的调解(第5/A条)、逾期付款的后果(第1530条)
- 土耳其法规信息系统第3095号《法定利息与迟延利息法》——法定利息(第1条,2026年7月16日修订)、外币利息(第4/a条)
- 土耳其法规信息系统第6325号《民事争议调解法》——调解中期限的中止(第18/A条)
- 土耳其法规信息系统第6098号《土耳其债法典》——外币债务(第99条)、诉讼时效(第146、147、154条)
常见问题
没有土耳其公司,可以启动强制执行吗?
可以。外国公司无须在土耳其设立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即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通过向土耳其律师出具、已办理海牙认证并附宣誓译文的授权委托书办理。执行申请须指明土耳其境内住所,通常为律师地址。债权人所属国家不属于互惠范围的,还可能需要提供担保。
欧元或美元发票如何在土耳其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欧元或美元计价的发票,执行时须列明债权的土耳其里拉等值。债权人须在执行申请中说明,采用到期日还是实际付款日的汇率。选择实际付款日汇率时,债权仍为外币债权,适用外币利息;选择到期日或执行申请日汇率时,适用土耳其里拉利息。汇率差额风险取决于这一选择。
在英国设立的公司,在土耳其申请执行须提供担保吗?
不须。根据最高上诉法院的做法,在英国设立的公司,原则上因1931年《土耳其与英国司法协助公约》而免于提供外国当事人担保。该公约涵盖的部分其他国家也被认可享有豁免。对于其他国家,则依据1954年《海牙公约》或双边协议另行确定是否豁免。
没有书面合同,可以仅凭发票在土耳其申请执行吗?
可以。没有书面合同,也可以凭发票启动无判决强制执行。但债务人提出异议时,发票不被视为足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异议的文书。此时须在调解后提起撤销异议诉讼,交付文件、往来函件及商业账簿就十分重要。
土耳其公司未对发票提出异议,债权是否就已确定?
不是。未对发票提出异议,并不能单独使债权确定。收到发票的商人未在8日内提出异议的,被视为接受发票内容,这为债权人举证提供重要优势。但债务人仍可对执行提出异议,而发票不足以作为申请解除异议所需的文书。
土耳其债务人可以在多长期限内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在无判决强制执行中,土耳其债务人可以在支付令送达其本人之日起7日内,向执行局提出异议。及时提出的异议使执行停止。以支票或票据为依据的票据执行,期限则为5日,异议向执行法院提出,且不停止变价以外的执行措施。期限届满后,执行程序确定,债权人可以申请查封。债务人提出异议时,还须指明土耳其境内的地址。
对未付款的发票,必须先发送催告函吗?
不必。启动执行无须先发送催告函。商业货物和服务供应中,债务人未在付款日付款,无须催告即陷入履行迟延;未约定付款日的,在收到发票30日后开始迟延。催告函仍有助于正式提醒债务人,并明确起息日期。
土耳其债务公司申请和解重整时,我们的债权会怎样?
土耳其债务公司获准和解重整保护期的,保护期内不得启动新的强制执行,既有执行停止,保全性查封裁定也不实施。债权人须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重整监督人申报债权;未申报且资产负债表上未记载的,不得参加方案协商。可因执行行为中断的诉讼时效及权利消灭期间,在保护期内不计算。
在土耳其应向哪个城市申请强制执行?
在土耳其,原则上应在债务公司总部所在地启动强制执行。合同订立地的执行局,以及商人之间有效管辖条款指定地点的执行局,也具有管辖权。在无管辖权的地点启动执行的,债务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优先审查该异议。因此,启动执行前应核查债务人最新的商业登记地址。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能替代法律咨询。每个案件均须依据其具体决定及记录单独评估。

